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陈曼
近日,四川一足球联赛中发生的一起球员冲突事件引发关注。比赛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未果,转身掌掴对方球员头部,导致后者倒地,引得场上一片惊呼。随后双方球员发生推搡、聚集。现场视频画面显示,打人球员被警方带走。
据四川省足球协会12月22日晚通报:12月21日,在一足球联赛中,宜宾乐星俱乐部队(简称“宜宾队”)与自贡长淮弘祥俱乐部队(简称“自贡队”)的比赛中,在比赛进行到下半场第92分钟时,宜宾队34号球员何某某在与自贡队81号球员苏某某抢球过程中,何某某在没有抢到球的情况下对苏某某进行故意报复,掌掴其头部,致使苏某某倒地,随即自贡长淮弘祥俱乐部队80号球员王某某冲上前去推搡何某某,引起双方数名球员聚集,在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及裁判员和双方官员的劝阻下事态迅速得到平息。
宜宾队何某某被警方带走调查,自贡队苏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续,何某某录完笔录后前往医院探望受伤球员并道歉,承诺承担全部相关医疗费用。
通报中,宜宾市足球协会被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其省级足球赛事承办资格12个月。宜宾队被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责令相关俱乐部加强球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宜宾队领队、主教练被全省通报批评、停赛3场,并责成其在5日内向四川省足球协会作出书面检讨。打人者何某某被禁止参加四川省各级各类足球赛事活动36个月。在冲突中推搡何某某的自贡队球员王某某被追加停赛1场。
22日晚,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辖区派出所一工作人员告诉大河报《看见》记者,当天他们有出警,此案件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在处置。
23日上午,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政工科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看见》记者,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不接受采访函,采访需带着相关证件到现场。
何某某被警方带走视频截图
赛场掌掴他人涉嫌哪些违法行为?
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超表示:“一方球员掌掴对方球员的行为需要从法律和行业规则双维度来解读。”
罗超介绍,从行业规则来看,掌掴属于《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第48条、第53条等规定的暴力行为,且当众掌掴、挑起事端,符合“情节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从重情形,四川省足协对挑起事端并掌掴对方球员作出禁赛3年的处罚具备合理性,且与行业纪律标准、行为性质相匹配。
同时,罗超表示,行业纪律处罚独立于法律责任,不替代、不免除涉事球员可能面临的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二者并行不悖。
罗超补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掌掴他人属于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处5~10日拘留并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当众掌掴属公然侮辱,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并200元~500元罚款。
罗超介绍,若受害人伤情鉴定在轻伤以上,打人球员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掌掴致受害人轻伤及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刑期更高。若掌掴同时涉嫌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罗超说。
最后,罗超表示,如果本事件中涉及未成年人,从法律责任承担上有所区别,但均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涉嫌违反刑法,14周岁以下或不负刑事责任;12~14周岁的,仅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8类重罪负刑责,轻伤一般不负刑责。若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14~18周岁的从轻/减轻处罚;14~16周岁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16-18周岁初次违法且情节不严重的也可不执行拘留。(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