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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

  • 2026-06-13 20:25: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发挥基金扶持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各优秀运动队运动员。

第三条 基金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面向运动员职业转型就业创业相关工作提供支持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基金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捐赠、基金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基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讲求实效、精准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及流程

第六条 基金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联合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项目中心(协会)负责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鼓励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运动员就业创业项目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八条 基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基金中心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三章 基金用途

第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咨询辅导、转型培训、实习实训、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就业创业促进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咨询辅导:为运动员提供个性化的职业辅导、职业生涯规划、政策与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转型培训:为运动员提供职业技能、通用技能等各类培训。

第十二条 实习实训:面向企事业单位征集运动员就业实训岗位,组织运动员开展专项实习实训活动。

第十三条 就业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发适合运动员的就业岗位,举办运动员专场招聘会,建立和维护运动员就业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创业扶持:面向运动员开展创业专项培训。在综合考核评估的基础上为运动员创办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聘请优秀企业家、行业专家、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并提供创业陪跑服务。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促进:挖掘和宣传运动员成功转型的典型案例,面向运动员举办创业大赛、项目推介会、资源对接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运动员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基金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宣传推广费用,用于开展运动员就业创业状况调研、项目效果评估等费用,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基金中心、基金会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提高使用效益。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基金的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基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虚报经费、套取骗取基金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基金使用情况按照民政部要求在其指定的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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